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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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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2008-11-08
个人自述: 刘德良

法学博士 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创始人 主任
联系方式:apcyberla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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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座::“信息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草案--刘
网络谣言问题及其法律治理---接
QQ号码真的可以被继承吗?
“信息社会50人论坛”成立及开坛
刘德良:“蹭网”行为的法律性质
刘德良:“信息自由与网络中介服
刘德良:“关于发送“黄色段子”
刘德良:“网络公共安全问题及其
刘德良:“网络公共安全问题及其
 
谢谢,欢迎转载!
您好。这篇文章写得很好,我想转

刘老师,您好。我们是《人大法律
其实很多时候,网络中介就像一把
其实通信运营商完全可以通过技术
同意楼上的观点这篇文章我是第二
ok
您已经被加入法博名录,期待您多
您好,我是法制日报,想和您约稿
 
亚太网络法律研究
刘德良的博客
 
[置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座::“信息财产权及其对传统民法学基本理论的挑战” (2012-03-20 20:37:50)阅读次数:59
刘德良教授:我不研究知识产权,所以今天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一笔带过,有讲的不好的地方还请大家指出。我一直认为自己是搞民法的,但是传统民法对我所研究的问题又不大承认,所以,这是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但是,我始终觉得我所选择的研究方向没有错。十多年前,我就认识到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网络时代,这个时代是以互联网络为核心平台的,我们已经开始并将继续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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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草案--刘德良 (2012-01-08 12:58:14)阅读次数:43

2010年发生的3Q大战成为中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随着该案例的发生,社会舆论对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非常关注,甚至有人大代表在20113月的人代会上建言在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时专门增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章,作为规范未来网络上的竞争行为。为此,我带领的团队拟草了一个建议稿,以为未来的立法提供建议。以下是立法建议稿及其立法理由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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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问题及其法律治理---接受《光明日报》记者采访要点 (2012-04-20 10:30:23)阅读次数:46

4月16日,本人就目前出现的网络谣言问题及其法律治理接受了《光明日报》记者的采访。我认为,本质而言,谣言是未经证实的消息或言论。网络只是谣言的一种传播平台,对网络谣言的治理应该坚持法治原则,即何为谣言,谣言该如何认定,对谣言如何治理等,应该从尊重和保障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的角度出发,依法界定,依法治理。在此基础上,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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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号码真的可以被继承吗? (2011-10-20 09:57:30)阅读次数:80

关于QQ号码继承案的一点粗浅认识

目前,关于丈夫离世妻子要求继承QQ遭拒一事,引起了媒体和舆论的广泛关注。为此,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节目组的记者还电话采访过本人。不过,可能由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跟大多数人的立场一样,认为QQ账号是虚拟财产,归用户所有并可由继承的缘故,对笔者(电话了采访了20多分钟)与众不同的观点仅仅用了一句话一带而过。在此,笔者愿意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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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50人论坛”成立及开坛仪式 (2011-09-13 16:45:01)阅读次数:28

9月9日上午,我作为“信息社会50人”论坛的成员应邀参加了在杭州召开的开坛仪式。


http://www.aliresearch.com/categories/info/

http://www.aliresearch.com/brief/live/2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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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良:“蹭网”行为的法律性质 (2010-08-13 12:29:00)阅读次数:905

今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栏目记者就“蹭网”现象电话采访了本人。现将采访大意整理出来与大家分享,请大家批评。

所谓的“蹭网”就是利用各种手段免费使用他人网络的行为。目前,市场上充斥着大量的买卖和提供“蹭网卡”、“蹭网器”、“蹭网软件”等行为,很多人利用这些手段免费使用他人网络。

在我看来,“蹭网”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之所以这么认为,乃是因为:对于被“蹭网”者来说,如果其网络是按照流量计费的,那么,由于“蹭网”者的行为会令其额外付出本来不应该由其支付的费用;显然,这与盗窃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如果被“蹭网”者的网络是包月计费的,那么,由于“蹭网”者的行为会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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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良:“信息自由与网络中介服务者的信息监管义务” (2010-01-25 10:43:00)阅读次数:1450

信息自由是指公民自由地获取、传递信息及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它是当今法治国家公民所普遍享有的宪法权利。当然,信息自由不是绝对的,基于人格尊严、商业秘密、社会和公共利益保护之需要等正当理由,法律也可以对信息自由予以适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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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良:“关于发送“黄色段子”与停止手机通信问题的思考” (2010-01-20 08:52:00)阅读次数:816
关于发送“黄色段子”与停止手机通信问题的思考

上周五,工信部宣布开始部署第二阶段整治手机涉黄工作。据传,近日,为了配合整治手机涉黄工作,北京、上海电信运营公司开始对于利用手机发送黄色段子或属于低俗内容的短信的,将暂停短信发送功能或停机。并移交主管部门进一步处理。笔者认为,此值黄色淫秽信息泛滥的情况下,主管机关整治黄色淫秽信息的用心是良苦的而值得肯定的。但是,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政府的任何整治行为或治理行为都必须有法治观念和法律依据,不能为了达到良好的目的而忽视方式的选择。此次对于“涉黄”短信的手机“治理”行为,如果报道属实的话,有几个问题是值得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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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良:“网络公共安全问题及其刑法规制”(下) (2010-01-09 08:03:00)阅读次数:679
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刑法规制对策 (一)转变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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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良:“网络公共安全问题及其刑法规制”(中) (2010-01-08 08:09:00)阅读次数:563
二、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及其缺陷分析 (一)现行刑法的规定

在现实空间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刑法第114条---139条所规定的五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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